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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胡志强案细节:区长正月初二凌晨4点出发,跨省去给他行贿
为获得职务晋升,陕西一官员多次向时任陕西榆林市委书记胡志强行贿,而行贿地点则在胡志强的父亲——山西省委原书记胡富国在北京的家中,及山西省政府家属院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周建国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书显示,周建国于2006年9月任榆林市定边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2011年9月任靖边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3年11月任横山代县长,2014年9月任县长,2016年9月任横山区长,2019年2月被免职。
2018年9月9日,周建国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咸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2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31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周建国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两宗罪。
关于受贿罪,法院审理查明,周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00万元、美元14万元(折合人民币865859元)、价值335.7918万元的房产两套、价值119.2548万元的黄金37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041.6325万元。
关于行贿罪,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5年,为搞好关系并得到个人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周建国先后四次送给先后任榆林市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的胡某丙或者通过胡某丙妻子杨某乙送给胡某丙共计美元12万元、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价值人民币45.5万元)、800克金葫芦(价值人民币33.2万元)。在胡某丙的关照下,周建国职务得到多次晋升。
官方信息显示,胡志强于2008年至2017年先后任榆林市长、市委书记,主政榆林长达9年。也就是说,判决书中所称的胡某丙,即为胡志强。
胡志强还是山西省委原书记胡富国(1992年至1999年历任山西代省长、省长、省委书记)之子。胡富国的名字也出现在了判决书中。
咸阳中院经审理查明,周建国分四次送胡志强财物:
2011年上半年,在北京东城区和平里胡志强父亲胡富国家中,周建国通过杨某乙送给胡志强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个;
2012年下半年,在北京当代万国城胡志强家中,周建国通过杨某乙送给胡志强美元3万元、800克金葫芦一个;
2014年年初,在杨某乙入住的西安一酒店房间内,周建国通过杨某乙送给胡志强美元8万元;
2015年9月,周建国在北京当代万国城胡志强家中通过杨某乙送给胡志强美元1万元。
庭审出具了胡志强等人的证言。胡志强证实,周建国通过他爱人杨某乙给他分三次送过12万美元,他爱人收受后,他没有反对,也没有退还。
胡志强认为,周建国给他送钱,一方面是感谢他在换届中的帮助,另一方面是讨好他,继续予以关照。他从2011年7月起就是榆林市的市委书记,掌管干部任免大权,2011年10月周建国任靖边县常务副县长,2013年11月周建国任横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这两次都是他提名的。
胡志强的妻子杨某乙证实,2011年上半年,周建国在北京东城区和平里胡富国家中通过她送给胡志强一枚建党90周年纪念金币一个。这个金币是周建国送给胡志强的,是为了职位上的晋升,她只是代收。
杨某乙称,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正月初二,周建国都来胡富国太原的家里给胡志强送一个金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东西及克数记不起来了),有时也有银币(具体数量说不清楚),有时也有银元等,再送没送其他东西她想不起来了,每次胡志强都在家,周建国每次送了东西后和他见面问候一下就走了。
杨某乙表示,如果送的烟酒,进门后家里有人接待,就把东西接上送到楼下的储藏室了;如果送到她手里的一般都是金的东西、银元和银币等,都是比较值钱的东西。她在太原收到的东西,春节过后都带到了北京的家里。她很清楚,这些东西是送给胡志强的,她只是代收了一下。因为她给周建国帮不了什么忙,胡志强当时是周建国的领导,周建国给胡志强送东西应该是希望能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帮助。
曾多次向周建国行贿的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甲称,2018年春节,他陪周建国去胡富国家给胡志强拜年前,他给周建国准备了一根200克的周大福金条、冬春夏草香烟10条,茅台15年酒一箱,正月初二凌晨4点他开着他的奔驰车和周建国带着这些物品从榆林市到太原市胡富国家,上午8时左右他到了太原市山西省政府家属院(原阎锡山的旧址)。
进这个院子之前周建国已经联系好了,门卫核实了车牌号放他们进了大院,胡富国家是一栋2层小楼,杜某甲把车停在胡家小院附近,然后和周建国把准备的这些物品,抱着放到胡富国家的进门客厅走廊,然后周建国一个人进去,他出门到车上等。半个小时后周建国一个人空着手出门上车,杜某甲开车和周建国回到榆林市各自回家。
周建国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自己主动交代了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所有赃物已全部上缴,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周建国系因行贿问题被组织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除主动交代行贿的违法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主动退赃,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今年1月,咸阳市中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周建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违法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收受周建国贿赂的胡志强,去年8月在西安中院受审。检方指控:2003年至2017年,胡志强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本人或者通过配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贿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志强的刑事责任。
目前,胡志强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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